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农民合作社百年变迁与启示 |
发布时间:2021-08-20 09:43:58| 浏览次数: |
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7月22日,在吉林梨树县卢伟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视察时说:“农业合作社的道路怎么走,我们一直在探索。”一定程度上讲,我们党的百年奋斗史,就是一部发动和组织农民的百年奋争史。无论在革命战争年代,还是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无论是改革开放,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们党都一直在探索领导和组织农民的有效办法。战争年代,一是办农会,从政治上组织农民,就是所谓的“一切权力归农会”;二是办合作社,从经济上组织农民,就是毛主席所说的“目前我们在经济上组织群众的最重要的形式,就是合作社”“在农民群众方面,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基础,而使农民自己陷于永远的穷苦。克服这种状况的惟一办法,就是逐渐地集体化;而达到集体化的惟一道路,依据列宁所说,就是经过合作社”。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领导和组织农民的办法,就是政治上赋予农民民主权利,经济上保障农民物质利益,具体的形式依然主要是发展合作社,并为此做了坚持不懈的探索。
合作社在我国是个“舶来品”,在中国的传播,始于1915年的新文化运动和1919年的“五四”运动。主要传播途径有4条:一是知识分子的传播。代表人物包括北京大学法科教授胡钧先生,于1918年3月创办我国第一个合作社“北京大学消费公社”;薛仙舟先生,于1919年在上海复旦大学创办我国第一个信用合作社“上海国民储蓄合作银行”等。二是民主革命人士的传播。代表人物包括孙中山、朱进之、徐沧水、秦寿公等。三是革命青年的传播。代表人物主要是我们党的早期领导人陈独秀、李大钊、毛泽东、瞿秋白等。四是社会活动人士的传播。代表人物包括华洋义赈会的章元善、乡村建设和平民教育运动的梁漱溟、晏阳初等。 “五四”运动以后,以陈独秀、李大钊、毛泽东、瞿秋白等为代表的革命青年,在宣传马克思主义的同时,也使马列主义合作思想得以在中国传播开来。陈独秀主编的《新青年》,在1920年刊载《俄罗斯同业组合》的文章,全面介绍前苏联合作社运动发展历史,报道了列宁领导下的合作社运动发展情况。1921年,瞿秋白以北京《晨报》特派员身份向国内介绍了列宁的合作制思想和政策,其发表的《俄罗斯之工人及协作社问题》详细报道了前苏联关于合作社的三个命令及如何发挥协作社(消费合作社)功能等问题,后又在《苏联俄罗斯之经济问题》中专门论及了协作社问题。 从合作社实践的推动角度讲,我们党一开始就十分重视合作社运动。1920年5月,陈独秀在上海发起组织马克思主义研究会,探讨社会主义学说和中国社会改造问题。同年6月,他同李汉俊、俞秀松、施存统等人开会商议,决定成立党组织,还起草了党的纲领。党纲草案共十条,其中包括运用劳工专政、生产合作等手段达到社会革命的目的。 (一)大革命时期,党领导的合作社实践从一开始的组织发展工人合作社到逐步转向组织发展农民合作社 1922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工会运动与共产党的议决案》的《附加议决案》,其中明确规定,“工人消费合作社是工人利益自卫的组织,共产党需注意和活动此组织”。这是中国共产党最早的关于合作社的文件。根据该文件精神,同年9月,安源党组织为保护和谋求工人利益,在“安源路矿工人俱乐部”内,采用股份制形式,组建并扩充了安源路矿消费合作社。这是我们党领导下的第一批合作社之一。1924年国共第一次合作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合作运动成为农民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1925年5月,广东省农民协会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决议案,决定发展购买合作社、贩卖合作社和信贷合作社,并交由各县农会具体实施。湖南、湖北、江西等省份的农民协会也都在召开第一次代表大会时通过了发展合作社的决议案。1925年11月,中国共产党发表的《中国共产党告农民书》提到,“各级农民协会要在农村中办消费合作社”。1926年,党的第四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三次扩大会议通过了《农民运动决议案》,强调“禁止囤积居奇,提倡农村消费合作运动”。在这一系列决议、倡议号召下,广东、湖南、湖北、江西等省农民代表大会都通过了发展合作社的决议。1927年3月,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将合作社运动列为湖南农民运动的十四件大事之一,并指出,“合作社,特别是消费、贩卖、信用三种合作社,确是农民所需要的……假如有适当的指导,合作社运动可以随农会的发展而发展到各地。”同年6月,中共中央农民部制定了《关于协作社之决议草案》,其中全面阐述了办合作社的原则:“要贯彻党的阶级路线,但也不是只有农协会员才入社;合作社的经费要自己解决,主要向乡村募集;从实际情况出发,既要少花钱,又要收效快,以组织消费合作社为宜;应在城市建立中心合作社,以便在市场上以较便宜的价格购买生产品以帮助农民”。总体上,我们党在早期非常重视合作社运动和国民革命的关系以及和农会的关系,将合作社作为农会的重要组织内容,将组建合作社看作唤起民众参加国民革命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土地革命时期,党领导的农民合作社运动为根据地建设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 1927年蒋介石发动“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后,中国共产党的工作重心由城市转入农村。为解决农村劳动力与工具短缺而带来的粮食极度匮乏等问题,中国共产党号召农民组织起来建立合作社,并设立了专门领导管理合作社工作的国民经济人民委员部。此时的合作社已经成为根据地重要的经济组织。1930年2月,中共闽西特委发布《合作社讲授大纲》,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份向农民群众系统讲述合作社的宣传材料。其中,详细阐述了合作社的作用、原则、组织系统、合作社社员、红利分配以及合作社与政府的关系等问题。《大纲》指出:“合作社为群众所组织的经济团体,不是政府所办的便利或救济人民的机关;以增进社员共同的经济幸福为目的,而不以盈利为目的;照社员付与合作社之利益比例分红,而非照股本分红;营业主权每社员只有一个表决权;社员都要向合作社营业,营业盈余摊还原主;社员必须是自动结合的,不容许任何人强迫;没有具备此原则的,不得冒称合作社。”为进一步推动苏区农村合作事业的发展,1932—1933年,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相继发布了《合作社暂行组织条例》《合作社工作纲要》《发展合作社的大纲》三个文件,主张在个体经济基础上,为调剂劳动力和耕牛以促进生产,在自愿的原则上组建劳动互助社、耕田队、消费合作社和犁牛合作社等。1933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又颁布了《劳动互助社组织纲要》《关于组织犁牛社的办法》《关于组织犁牛合作社的训令》等文件,并提出了在农业互助合作运动中要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执行自愿互利原则。这些合作社对于打破国民党当局对根据地的经济封锁,减轻商业资本的盘剥,改善人民的生活,保障民用军需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据1934年1月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苏维埃经济建设的决议》,当时苏区加入生产、消费、粮食、信用等合作社的群众已达50万人以上,“闽浙赣省加入合作社的人数达全省人口的百分之五十。在有些区乡则全体劳苦群众已经加入了合作社”。 (三)抗日战争时期,党领导的农民合作社为打破日寇对边区经济封锁、巩固扩大抗日根据地提供了有力保障 在抗日战争时期,为解决根据地的经济困难,中国共产党和抗日政府在陕甘宁、晋察冀、晋冀鲁豫、晋绥、山东及华中、华南等各抗日根据地大力支持开展合作社运动。1939年10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召开边区合作社第一次代表大会,会上通过了《陕甘宁边区合作社第一次代表大会决议》,其中强调要“发展生产合作社,以生产合作社的办法,组织广大群众的劳力与资金,普遍地发展手工业,求得战时工业品自给自足……对现有的生产合作社加强管理,提高其生产技术和管理办法,使之增加产量,改善产品质量”。1941年,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在总结几年来合作社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颁布了《晋察冀边区合作社法草案》,其中对合作社的设立、社员社股及盈余的处理、理监事会及其职员、各种会议制度以及合作社联合社等,都作出了相关规定。该草案是抗日根据地首次颁布的一个比较完整的合作社法规。1943年11月,毛泽东在陕甘宁边区招待模范英雄大会上发表著名的“组织起来”的讲话,对抗日根据地的合作社给予了高度评价,并表示,“把群众组织起来,这是一种方针,而在经济上组织群众的最基本形式就是合作社”。1944年6月,边区政府召开合作社联席会议,会上总结了合作社发展经验,进一步明确“民办公助”的基本方针,以及合作社为群众服务的基本方向。并且,为巩固和扩大抗日统一战线,会上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合作社联席会议决议》强调:“合作社……是在私有财产的基础上各阶层人民大众联合经营的经济的文化的卫生的公益事业组织”“当前耕三余一,全面自给,丰衣足食,是保卫边区,打败日本的实际任务。合作社就要担负起这任务来组织人民生产,发展人民经济,而不是投机取巧,唯利是图,脱离群众利益。真正替人民谋福利,把边区建设得更好,是我们合作社今后业务的基本方针”。在这一阶段,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合作社在陕甘宁、晋察冀、晋冀鲁豫等各个抗日根据地都取得了长足发展。仅根据晋察冀等抗日根据地的统计,1938年全区仅有14个合作社,1940年就猛增到5056个,到1945年抗战胜利时,合作社已发展到7401个,社员112.8万人,股金1.38亿银元。 (四)解放战争时期,党领导的农民合作社为探索新中国经济建设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在解放战争时期,农村合作社在解放区发展得尤为迅猛,特别是在东北、华北地区。但区别于以往“为解决人民中部分的个别的经济困难而组建合作社”,此时的合作社发展实践是对新民主主义经济制度的一种探索。诚如我们党合作经济理论的主要奠基人之一刘少奇在1948年的《论新民主主义的经济与合作社》一文中指出的,“在新民主主义社会条件下,由小生产者和消费者在国家领导下组织起来的合作社,在经济的社会性质上应成为新民主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消灭投机商业,保障新民主主义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工具。”在1948年所作的报告《新中国经济建设的方针与问题》中,刘少奇进一步指出,“没有合作社,无产阶级就不能在经济上领导农民,就不能实现无产阶级与农民的联合,这在新中国的经济建设中是一个带有决定性的问题”。因此,“合作社不是单纯的商业或经济组织,而是组织广大劳动群众参与社会主义建设的一项重要的社会制度,要把它放在国民经济建设和经济改造的重要战略地位来看待”。张闻天也指出,“合作社应服从于国计民生的需要,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同投机操控、破坏新民主主义经济的行为做斗争”。到1949年,互助组在华北、东北等地有了较大发展,其中山西省的互助组有8.8万个,参加的农户达48万户,占农户总数的17%。黑龙江省有24.6万个,参加农户108万户,占全省农户总数的65%。 除发展生产、消费等类型的合作社外,大力发展供销合作社是这一时期合作社发展的重要特征。1948年8月,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指出,“必须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地普遍组织供销合作社。这是把小生产者和国家结合起来的一根经济纽带”。1948年9月颁布的《关于东北经济构成及经济建设基本方针的提纲》强调,“如果没有广大的供销合作社作为桥梁和纽带,把小生产者与国营经济结合起来,无产阶级领导的国家就无法在经济中对千千万万的散漫的小生产者实行有力的领导,就不能顺利地进行新民主主义的国民经济的建设”。同年12月,中共中央东北局决定,“除了农业生产中的互助组织外,还必须在农村普遍地自上而下地建设供销合作社”。到1949年底,东北全区除成立大区总社外,建立了省市社14个、县市社175个、基层社8319个,社员528.7万人。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中明确规定:“占国民经济总产值百分之九十的分散的个体的农业经济和手工业经济,是可能和必须谨慎地、逐步地而又积极地引导它们向着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发展的,任其自流的观点是错误的。必须组织生产的、消费的和信用的合作社,和中央、省、市、区的合作社的领导机关。这种合作社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国家政权管理之下的劳动人民群众的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经济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为整个人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政府应扶助其发展,并给以优待”。这为新中国成立后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奠定了十分重要的制度基础。 整个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主席对我们党如何领导农民办好合作社做了大量调查研究,发表了许多重要文章和指示,是我们党的合作社理论的奠基者、合作社运动的推动者、合作社政策的主要制定者。比如:1927年3月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1933年8月20日在江西南部17县经济建设工作会议上的演讲《必须注意经济工作》、1934年1月23日在江西瑞金召开的第二次全国工农代表大会上的报告《我们的经济政策》、1942年12月在陕甘宁边区高级干部会议上所作的报告《经济问题与财政问题》中第五章专门讲《关于发展合作事业》《关于发展边区运输合作社》、1943年10月发表的《论合作社》、1943年11月29日在招待陕甘宁边区劳动英雄大会上发表的《组织起来》的著名演讲、1944年7月3日在招待出席边区合作社会议全体代表致欢迎词的讲话《谈合作社的方针与业务》等,对为什么要办合作社、为什么人办合作社、怎样办好合作社、合作社要办些什么事、办合作社要注意的原则、要处理好的一些关系等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作了充分论述。他还对延安南区合作社的成功经验作了精辟的总结概括和独到的点评,至今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依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国家要“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从1950年冬季开始,一场规模空前的土地改革运动在新解放区有领导、有步骤、分阶段地展开。到1952年冬,除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和台湾地区外,土地改革在我国基本完成。3亿多无地少地农民(包括新老解放区在内)无偿获得7亿亩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我国延续了2000多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被彻底废除,建立了农民个体土地私有制。土改的完成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的生产劳动热情,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与此同时,针对当时分散、落后、自给半自给的小农经济基本形态,我们党根据山西、东北、河北等老解放区各类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经验,一直在探索通过合作化实现对小农的社会主义改造的路径。 (一)从互助组到初级社 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使合作社走上正轨,在刘少奇的直接领导下,由薄一波主持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草案)》,并在1950年7月全国合作社工作者第一届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该草案规定了合作社的性质、合作社的类型、办合作社的目的、合作社的原则、合作社的经营方针、合作社与国家的关系等。1951年春,中央政务院发布《关于1951年农林生产的决定》,其中要求各地要加强对互助合作运动的领导,加强发展和巩固互助组,以期“达到进一步提高生产的目的”。同年9月,中共中央召开了全国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通过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该决议(草案)指出,为帮助农民克服一家一户个体经营中的困难,避免两极分化,发展生产,兴修水利,抵御自然灾害,采用农业机械和其他新技术,使国家得到更多的粮食和工业原料,必须提倡“组织起来”,发挥农民劳动互助的积极性。农村互助合作的组织形式包括:简单的劳动互助(临时性和季节性)、常年的互助组(高级形式)、以土地入股为特点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社)。同年12月,该决议(草案)下发,要求各级党委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通过各种农民愿意接受的劳动互助和生产合作形式,逐步引导农民组织起来,走向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总体而言,该决议(草案)是致力于改造分散、落后的小农经济,以更好地适应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任务,并且在推行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广大农民的愿望和要求,对各地开展互助合作发挥了直接的指导作用,全国各地形式多样的互助合作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据统计,至1952年底,有4542万户农民参加了802.4万个互助组;有3644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参加农户59万户,平均每个合作社162户。 进入到1953年春,随着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实施,党中央将1951年下发施行的决议(草案)作了个别修改,并作为正式决议发给各中央局、分局并转各省、市委施行,要求在条件比较成熟的地区,有领导、有重点地发展以土地入股为特点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由此,全国农业合作化运动进入以发展初级社为主的轨道。1953年4月,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召开第一次全国农村工作会议,邓子恢在会上批评了当时互助合作运动中出现的急躁冒进倾向,提出了“稳步前进”的方针。经过整顿和巩固,到1953年,互助组的数量由1952年的802.4万个减至745万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5万个,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户27.3万户,约占参加农业互助组织农户的0.57%。由于工作比较扎实,生产组织程度适当,当年90%以上的互助组、初级社增产,初级社的产量大都超过同样土地的单干户和一般互助组的水平,这显示出初级社的优越性。 1953年12月,全国第三次互助合作会议通过并发布的《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明确指出:“发展农业合作化,无论何时何地,都必须根据农民自愿这一根本原则”“如果用强迫命令的手段去把农民的生产资料公有化,那只能是破坏工农联盟和破坏贫农中农的犯罪行为,因而也是破坏农业合作化的犯罪行为,而绝对不能给农业合作化带来任何一点好处。”这个决议下发后,全国很快又掀起了一个大办农业社的热潮,原本临时性或常年性的互助组转为初级社。这类合作社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特点,农户将土地、其他生产资料作为股份参加分红,并且进入和退出自由,实行按劳分配为主和积累归公。可以说,初级社还是适应了当时中国农业生产力落后、农民文化知识水平和生产经营能力低、农民小私有观念浓厚等基本农情;同时,初级社实行土地和劳动按比例分配的制度,能够照顾到拥有不同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各阶层农民的利益。因此,在党中央的号召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全国发展得很快,1954年3月底,全国共有初级社9.5万多个;到同年底,增加至49.7万多个。 这一时期,毛泽东、刘少奇、张闻天等党的主要领导人的合作经济思想起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在《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报告》中,毛泽东对合作社经济的性质、任务、地位和作用作了精辟论述,指出,“单有国营经济而没有合作社经济,我们就不可能领导劳动人民的个体经济逐步地走向集体化,就不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发展到将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就不可能巩固无产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权,谁要是忽视或轻视了这一点,谁也就要犯绝大的错误”。刘少奇在《论新民主主义的经济与合作社》一文中强调,要“以适当的方式,很有条理地、很周密地,在自愿的条件下,将一切消费者与绝大多数的小生产者组织到各种合作社中去”。张闻天则强调,“必须遵循自愿和两利的原则”。 (二)从初级社到高级社 1955年春,针对农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过急、过快问题,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整顿和巩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通知》,提出合作化运动应基本转入控制发展、着重巩固的阶段。1955年4月20日,中共中央书记处召开汇报会,根据中央农工部提出的“停、缩、发”方针,决定当年秋收前对农业社的总方针是“停止发展,全力巩固”,首先要搞好生产,保证增产。这一总方针在第三次全国农村工作会议上作了传达。1955年夏收,全国保留的65万个农业社中,有80%以上增产。然而,1955年7月31日,毛泽东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作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着重批评了“小脚女人走路”的右倾保守观点,否定了1953年和1955年春对合作社的两次整顿工作,并预言“农村中不久将出现一个全国性的社会主义改造的高潮,这是不可避免的”。同年10月,中共中央七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具体规划合作化运动进展的规模和速度;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进一步用法律形式肯定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集体性质和逐步联合发展的道路。一时间,全国农村掀起了以发展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社为中心内容的农业合作化运动第一次高潮。1955年底,全国初级社的数量由年中的65万个增加到190.5万个(其中1.7万多个高级社),入社农户已占全国农户总数的63.3%。 1956年1月,毛泽东亲自修改并撰写编者按的《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一书正式出版,提倡合作社的规模越大越好。紧接着,中共中央政治局制定的《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要求合作基础较好并办了一批高级社的地区,在1957年基本完成高级形式的合作化,其余地区在1958年基本上完成高级合作化。于是在1956年春,全国农村又掀起了以发展高级社为中心内容的农业合作化运动的第二次高潮。同年6月30日,一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到1956年底,全国农业生产合作社共达75.6万个,入社农户达11783万多户,占全国总农户的96.3%,其中,高级社54万个,入社农户占全国农户总数87.8%。到1957年进一步达96%,初级社则下降到仅占1.3%。也就是说,高级合作化只用了一年多的时间就在全国范围内得以实现。原本计划用15年左右才能完成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在短短4年间就完成了。 (三)从高级社到人民公社 1958年春,农村开展大规模的农田水利建设等“大跃进”运动,需要土地连片和人员集中组织管理。在这一形势下,中共中央3月20日通过了《关于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适当地合并为大社的意见》。该意见指出,“为了适应农业生产和文化革命需要,在有条件的地方,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有计划地适当地合并为大型的合作社是必要的”。4月8日,中央政治局会议正式批准了该意见,全国各地随即开始了小社并大社的工作。7月以后,一些地方又出现了由并大社转为公社的热潮。8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北戴河扩大会议通过《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决定推行人民公社化运动,撤乡、镇并大社,以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行使乡、镇政权职权,原来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则改成生产大队。在随后的1个月内,全国原有的74万多个农业社迅速改组成26.5万多个人民公社,参加公社的农户有1.2亿户,占总农户的99%以上,全国基本上实现了人民公社化。至此,人民公社成为新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集资源调配、核算单位、分配制度等于一身。到1962年基本形成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经营体制。这样,农业生产合作组织逐渐演变成为一种与合作经济完全背离的高度集体化“政社合一”体制,并一直延续到20世纪80年代初。
这一时期,对我国农民合作组织发展具有深远影响的是改革开放初期著名的5个中央一号文件和1个五号文件,以及进入21世纪以后,从2004年开始连续下发的中央一号文件和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这一时期,我们党根据农民群众的各种实践探索,及时加以总结,上升为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鼓励支持。 1982年,中央一号文件(《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首次提出农村供销社要恢复“三性”(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文件还提出,“对于家庭副业和专业户,必须实行积极扶持的政策,在资金、技术、供销等各方面给以帮助和指导;与此同时,要注意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组织必要的协作和联合。既要指导在生产队内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的协作和联合,也要允许跨社队、跨地区的协作和联合”,这为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1983年中央一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明确指出:“联产承包制采取了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原则,使集体优越性和个人积极性同时得到发挥。这一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必将使农业社会主义合作化的具体道路更加符合我国的实际。这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文件第四部分提出,要适应商品生产的需要,发展多种多样的合作经济。文件指出,“经济联合是商品生产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农业的必由之路。当前,各项生产的产前产后的社会化服务,诸如供销、加工、贮藏、运输、技术、信息、信贷等各方面的服务,已逐渐成为广大农业生产者的迫切需要。适应这种客观需要,合作经济也将向这些领域伸展,并不断丰富自己的形式和内容。”文件特别强调,长期以来,由于“左”倾错误的影响,流行着一些错误观念:“一讲合作就只能合并全部生产资料,不允许保留一定范围的家庭经营;一讲合作就只限于生产合作,而把产前产后某些环节的合作排斥在外;一讲合作就只限于按地区来组织,搞所有制的逐级过渡,不允许有跨地区的、多层次的联合。这些脱离实际的框框,现在开始被群众的实践打破了。”文件认为,“根据我国情况,在不同地区、不同生产类别、不同的经济条件下,合作经济的生产资料公有化程度,按劳分配方式以及合作的内容和形式,可以有所不同,保持各自的特点。”例如:在实行劳动联合的同时,也可以实行资金联合,并可以在不触动单位、个人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条件下,或者在保留家庭经营方式的条件下联合;在生产合作之外,还可以有供销、贮运、技术服务等环节上的联合;可以按地域联合,也可以跨地域联合。“不论哪种联合,只要遵守劳动者之间自愿互利原则,接受国家的计划指导,有民主管理制度,有公共提留,积累归集体所有,实行按劳分配,或以按劳分配为主,同时有一定比例的股金分红,就都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经济。”这样,根据经济发展需要,自然而然地毫不勉强地通过多种形式、多种层次的经济联合,可以把众多分散的生产者联结起来,使之成为整个社会主义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文件还对人民公社体制提出了从实行生产责任制和实行政社分社两个方面进行改革的要求,同时指出,“社队企业也是合作经济,必须努力办好,继续充实发展”“合作经济之间请季节工或专业工、技术工,等等,均属群众之间的劳动互助或技术协作,都应当允许。”现在回过头来看,198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对改革开放之后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做出了富有前瞻性、科学性、预见性的顶层制度设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就废除人民公社体制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如何发展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文件指出:“政社分设以后,农村经济组织应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设置,形式与规模可以多种多样,不要自上而下强制推行某一种模式”“为了完善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的体制,一般应设置以土地公有为基础的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这种组织,可以叫农业合作社、经济联合社或群众选定的其他名称;可以以村(大队或联队)为范围设置,也可以以生产队为单位设置;可以同村民委员会分立,也可以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以村为范围设置的,原生产队的资产不得平调,债权、债务要妥善处理。此外,农民还可不受地区限制,自愿参加或组成不同形式、不同规模的各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原公社已经形成经济实体的,应充分发挥其经济组织的作用;公社经济力量薄弱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群众意愿,建立不同形式的经济联合组织或协调服务组织;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不设置。这些组织对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和其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平等互利或协调指导的关系,不再是行政隶属和逐级过渡的关系。”文件还对供销社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指出“供销社体制改革要深入进行下去,真正办成农民群众集体所有的合作商业,这是农民的要求,也是供销社本身发展的需要”。198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第一次出现了“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称呼。这个文件对改革开放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指明了具体方向,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98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中,第八项政策专门就合作经济发展政策问题进行了部署。文件提出要“按照自愿互利原则和商品经济要求,积极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制”,强调“有些合作经济采用了合股经营、股金分红的方法,资金可以入股,生产资料和投入基本建设的劳动也可以计价入股,经营所得利润的一部分按股分红。这种股份式合作,不改变入股者的财产所有权,避免了一讲合作就合并财产和平调劳力的弊病,却可以把分散的生产要素结合起来,较快地建立起新的经营规模,积累共有的财产。这种办法值得提倡,但必须坚持自愿互利,防止强制摊派”“供销合作社应该完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由群众民主管理”“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要积极办好机械、水利、植保、经营管理等服务项目,并逐一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各种合作经济组织都应当拟订简明的章程,合作经济组织是群众自愿组成的,规章制度也要由群众民主制订;认为怎么办好就怎么订,愿意实行多久就实行多久。只要不违背国家的政策、法令,任何人都不得干涉”。 1986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关于一九八六年农村工作的部署》)专门就“深入进行农村经济改革”做出安排,指出农村经济改革还远未达到既定目标。改革既要有破又要有立,完善流通体制和合作体制,调整产业结构,都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这些工作做不好,改革就会有中断的危险。改革中遇到的种种难题,要靠深入改革来解决,后退是没有出路的。“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要求生产服务社会化。因此,完善合作制要从服务入手。我国农村商品经济和生产力的发展,在地区之间、产业之间是参差不齐的,农民对服务的要求也是各式各样的,不同内容、不同形式、不同规模、不同程度的合作和联合将同时并存。决不可一刀切,更不可采取政治运动的方法去推广。”针对当时出现了一批按产品或行业建立的服务组织的新情况,文件提出应当认真总结经验,逐步完善。要求各地可选择若干商品集中产区,特别是出口商品生产基地,鲜活产品的集中产区,家庭工业集中的地区,按照农民的要求,提供良种、技术、加工、贮运、销售等系列化服务,“通过服务逐步发展专业性的合作组织。”文件还明确指出,“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进一步完善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供销合作社必须加快改革步伐,彻底成为农民群众的合作商业”“总之,一定要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也一定要注意发展合作制度,发展生产力,走向共同富裕”。 1987年,针对当时农村改革逐步由生产向流通领域延伸的情况,中央五号文件(《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提出,“要支持农民组织起来进入流通。目前农村已出现了一批农民联合购销组织,其中,有乡、村合作组织兴办的农工商公司或多种经营服务公司,有同行业的专业合作社或协会(这是中央文件中第一次出现专业合作社的称呼),也有个体商贩、专业运销户自愿组成的联合商社等。必须看到,农民组织起来进入流通,完善自我服务,开展同各方面的对话,反映了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今后还会更多地涌现出来,各有关部门均应给予热情支持和帮助”“供销社要按照合作社原则,尽快办成农民的合作商业组织,完善商品生产服务体系”“一部分乡、村合作经济组织或企业群体建立了合作基金会,这些信用活动适应发展商品生产的不同要求,有利于集中社会闲散资金,缓和农业银行、信用社资金供应不足的矛盾,原则上应当予以肯定和支持。”要“发展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农村除了以土地为中心的乡、村合作组织外,为了发展多种经营,扩大商品生产,农民又自愿组成了多样化的专业性经济联合。这些新的经济联合,既突破了个体与家庭的局限,获得适度的规模效益,又不改变财产关系、承认各自的独立利益,因而体现了自愿原则。这些联合,多数以懂技术、善经营的人或骨干企业为核心,能适应当地经济条件,着眼于获取经济效益,因而具有充分的生命力”“百家纷呈的联合形式,可以给群众以充分选择的机会,也有利于领导者总结规律性经验,进行引导”“引导农民走合作经济道路,是我党坚定不移的方针,但合作经济的组合,要求平衡多方面利益并形成共同遵守的契约关系,需要有一定的发展过程,很难在短时间内覆盖一切地方和一切领域。”文件对当时蓬勃兴起的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生命力给予了充分肯定,也进一步明确了发展的方向和方针。 在这之后的历年中央涉农文件,都对农民群众在实践中探索形成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专业合作社等各类合作经济组织给予了充分肯定和支持。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4年中央四号文件提出“扶持民办专业技术协会的健康发展。加强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抓紧制定《农民专业协会示范章程》,引导农民专业协会真正办成‘民办、民管、民受益’的新型经济组织”。原农业部据此制订了《农民专业协会示范章程》,从1995年开始,先后在北京通州、江苏南通、山东烟台、四川乐山、陕西西安、宝鸡等地开展专业合作组织建设试点,并在全国确立了150家专业合作组织试点单位;之后又与联合国粮农组织通过项目合作形式,在安徽、山西全省开展借鉴日本农协经验,发展专业合作组织的试点工作。进入21世纪以后,又在浙江全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2002年修订的农业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成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为成员服务的宗旨,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依法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有多种形式,依法成立、依法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和经营自主权。”这为21世纪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2003年中央三号文件提出,“加快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引导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发展各种新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当年,全国人大农委启动立法调研,2004年启动立法工作,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农民合作社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第一部法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自此,我国农民合作社走上了有法可依、依法发展的轨道。与此同时,自2004年开始的每个中央一号文件都对农民合作社发展提出了财政、金融、项目、技术、信息、培训等方面一系列明确的支持政策。农民合作社从此蓬勃发展起来。到2012年底,全国依法注册的农民合作社达68.9万家,是2007年底2.6万家的26.5倍。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党领导的农民合作社逐步走上高质量发展新阶段 经过前90年的探索,我们党在领导农民发展合作社方面逐步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也汲取了许多深刻的教训,基本找到了符合我国国情农情的农民合作社发展道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更加关心、高度重视农民合作社事业,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据本人收集整理记录情况看共有17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农业合作社是发展方向,有助于农业现代化路子走得稳,步子迈得开;强调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效组织形式,有利于提高农业科技水平、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提高农业综合经营效益;要求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不断提高农业经营效率。2020年7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吉林省梨树县卢伟农机合作社考察调研时又强调,要积极扶持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不同的专业合作社模式,总结经验,不断推广,把合作社办得更加红火。同年9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文明瑶族乡沙洲瑶族村考察时再次指出,要鼓励发展农民合作社,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加强对农民的科技服务,提高农产品质量,提高参与市场竞争和应对灾害能力。在2020年底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现在粮食生产的一大软肋是生产成本偏高,解决的办法还是要创新经营方式,要培育好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健全专业化社会化服务体系,把一家一户办不了、办起来不划算的事交给社会化服务组织来办。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连续下发的9个一号文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十九届五中全会决定,国务院印发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2017年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21年颁布实施的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提出的支持政策和作出的相关规定,为促进农民合作社在新时代走向高水平发展的新阶段提供了坚强的政策和制度保障。农业农村部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和中央的决策部署,采取一系列有力举措,持续开展示范社创建和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推动开展社企对接,扎实开展“空壳社”清理,广泛开展培训和普法宣传,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不断提升,地位作用日益明显,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和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为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都已经作出了且必将继续作出重要贡献。 回首我们党领导的农民合作社百年历程,可以说是波澜壮阔,轰轰烈烈,催人奋进。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作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要走共同富裕之路。从我们党组织领导农民办合作社的百年历程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要带领农民走好共同富裕之路,依然要继续办好农民合作社。回望历史,许多有益的启示值得我们在未来的征程中把握,主要有以下几条: 一是对办好农民合作社的方向和信念要坚定不移。要充分认识到新时代进一步办好农民合作社是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途径,是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必然要求,意义重大。 二是对农民的意愿和选择要坚决尊重和认可。正如毛主席当年所说“办合作社是为人民而办”,要坚持一切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保持历史的耐心和定力,要把农民的意愿与党和政府的政策有机地结合起来,要把选择权交给农民,同时做好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和引导工作,防止“急性病”,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一刀切”,不能好高骛远。 三是对基层的创造和探索要充分尊重和鼓励并加以正确引导。我国幅员辽阔,民族多元,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自然资源禀赋差异明显,文化习俗传统各有特色,农民教育认知水平程度各异,农业产业门类多种多样,农民合作社在不同发展时期、不同发展阶段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基层群众会创造和探索出各种解决办法,对此必须予以尊重,还要认真总结,正确引导,绝不可随意否定。四是对试点示范要坚持不懈地抓下去。我国农民合作社总体上还处于发展初期,一半的农户还没有入社,入社了的另一半农户也还未必能够得到很好的服务。许多合作社想规范但不知道如何规范,这就需要我们一方面继续加大扶持力度,另一方面要更加注重开展试点示范,就像当年毛主席主持编写的《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一样,多搞一些典型案例,持续开展示范社创建,扎实开展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广泛开展培训和普法宣传,通过典型引路、示范带动的办法,领着农民干、做给群众看,点燃一盏灯、照亮一大片。正如刘少奇同志当年所说,“合作社制度已逐步成为中国一种日益重要的新的社会经济制度,它在中国将有极伟大的光明的发展前途。”我相信,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有党和国家的支持,有亿万农民的同心协力,在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大舞台上,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新征程里,我国农民合作社在未来的中国必将具有更加伟大而光明的前程。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2021年第8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