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相关金融保险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部署,强化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投入保障,加快破解农村金融发展的痛点、难点和瓶颈制约,更好地撬动和引导金融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农村,我部决定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2021年度金融支农创新试点。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
针对农村金融运行过程中地方反映较多、需求较为迫切的强化信息共享、提高农民获得感等问题,通过选取部分条件较好的地区进行先导性、创新性试验,探索丰富农业领域重大金融政策储备和工具箱,优化农村金融保险运行机制,夯实农村金融保险高质量发展基础,为更好满足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要求的多样化、多层次金融需求提供有力支撑。
二、试点任务
聚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和农业保险精准承保理赔,探索开展农村金融保险体制机制创新。
(一)探索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支持金融机构与地方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加强合作,立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和金融监管要求,研究确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的核心评价指标,围绕主体评级、项目授信、风险管控等强化信息共享、建设信用体系、构建信贷模型,探索运用农业农村大数据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合格抵质押物、缺便捷信贷渠道,金融机构缺信用信息、缺评价体系等问题,强化评价成果转化运用,通过机制创新、信息共享、数据增信,提升金融服务的便利度和满意度。
(二)推动农业保险精准承保理赔机制创新。支持保险机构与地方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加强合作,探索利用物联网、卫星遥感、人工智能、远程视频等科技手段,开展农业生产风险监测、灾损评估等相关工作,以此为基础创新农业保险查勘定损和承保理赔模式,建立完善涉农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涉农信息共享应用,提高农业保险定损理赔的精准性、及时性和便捷度。鼓励试点县区依法依规共享农村土地确权数据、流转数据和农业遥感数据,为农业保险精准承保理赔提供支持。
三、试点范围
在全国范围选取一定数量的县作为试点,重点向工作基础好、创新意愿强、可以提供配套支持的地区倾斜。其中,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选取不超过4个县,重点支持政府协调力度较大、具备涉农信息共享条件、金融信贷与农业农村大数据结合运用较为紧密的地区;农业保险精准承保理赔机制创新,围绕三大粮食作物(水稻、玉米、小麦)和一个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选取不超过4个县,重点支持纳入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的地区。
四、申报程序
(一)编制方案。根据上述任务要求和试点范围,相关金融保险机构须立足地方实际,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等涉农信息收集、整合和处理能力较强的大数据服务机构为技术支撑,充分征求地方农业农村部门意见,编制2021年度创新试点服务事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填写《2021年度金融支农创新试点服务事项意向情况表》(附件1)、《2021年度金融支农创新试点服务事项绩效目标表》(附件2、3)。实施方案应包括背景意义、可行性和创新性、实施内容、绩效目标、工作基础、进度安排、技术支撑、合作方式以及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等内容。
(二)报送评审。相关金融保险机构将实施方案报送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各省农业农村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评审工作,择优向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推荐1个试点,并附推荐函、实施方案、意向情况表、绩效目标表等材料。
(三)材料审查。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将组织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择优进行采购。
(四)合同签订。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与各创新试点承接主体逐个签订当年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订立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目标表,启动创新试点实施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承接主体。试点承接主体须为银行、担保公司、金融科技公司、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及其地方分支机构和地方法人机构等(以下简称试点金融机构),且应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有关承接主体的规定。
(二)配套资金。我部将根据实际对每个创新试点提供不超过90万元的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鼓励地方农业农村部门、试点金融机构立足当地建设需要,提供必要的配套资金支持,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三)机制建设。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应切实承担统筹责任,与相关部门和试点金融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共同梳理整合农业农村、财税、市场监管、林业、气象、社保等涉农信用信息,获取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录、项目清单、承保理赔、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等相关数据,依法依规开展涉农信息数据共享。
(四)系统支撑。地方农业农村部门要运用好农业农村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农村金融对接平台,推动金融机构业务系统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进行直连,着力破除信息壁垒、打通信息孤岛,通过机制创新、信息共享和数据增信为金融支农创新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于2021年9月13日前将推荐函、实施方案等相关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报送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电子文档一并发送至电子邮箱),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联 系 人:张璞、程百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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