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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为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办实事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15 08:37:34| 浏览次数: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交通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乡村振兴局、畜牧局、供销合作社、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银保监分局、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交通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乡村振兴局、畜牧局、供销合作社、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地方金融工作部门:

  现将《为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办实事清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市场监管厅

  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吉林省乡村振兴局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吉林省供销合作社

  吉林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

  2022年8月1日


  为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办实事清单

  

一、促进规范化发展方面

  1.鼓励和引导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创建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和示范合作社,纳入中央和省级政策扶持范围。(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2.鼓励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委托专业机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和服务中心等,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技术指导、产业发展、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等服务。(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广使用家庭农场“随手记”免费记账软件,满足家庭农场财务收支、生产销售等基本记账需求。(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4.开展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结对帮扶活动,探索破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问题的有效路径。(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5.支持村“两委班子”等党员干部带头组建农民合作社,鼓励具备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建立党支部,实行“党支部+合作社”工作模式。(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二、创新金融信贷服务方面

  6.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档案。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信息汇集共享长效机制,解决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对于信用等级较高的主体,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实行利率优惠、额度放大、担保放宽、期限延长、手续简化等激励政策。(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农业农村厅、吉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在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注册登记的联合收割机和拖拉机、活体畜禽、养殖圈舍以及农业商标、保单等依法合规抵押质押融资,并主动进行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公示。强化融资供求衔接,推动金融机构开展信贷对接服务。(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8.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将玉米、水稻完全成本保险实施范围扩展至全部产粮大县。(省财政厅、吉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的农业生产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产业融合项目发生的10万元-300万元政策性业务担保贷款,按1%的贴息率给予贴息补助。(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10.支持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优先安排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全力保障配套辅助设施用地需求。(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的用地指标,优先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生产经营。允许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法依规盘活现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新产业。(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12.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建设小农户急需的灌溉渠道、机耕生产道路等设施。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运营农业废弃物、农村厕所粪污、生活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护。(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13.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整理农村废弃地、未利用地、闲置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建仓储、烘干、地坪等粮食产后服务设施。(省自然资源厅、省粮食局、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落实税收减免政策方面

  14.按规定对确有困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省税务局负责)

  五、拓宽市场营销渠道方面

  15.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产品的车辆,以及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16.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加展览会、博览会、洽谈会,邀请参加全国百户企业进吉林活动和域外宣传推介,组织优质特色农产品入驻交通枢纽、景区展示销售。(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引导和鼓励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开展产品认证,申请通过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和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登记)的,给予相应补贴奖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18.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用超市直供、社区定点直销、采摘体验、会员制配送等方式,提供优质、新鲜、价廉的农产品。(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9.扎实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用农业物联网和电子商务,开展网上销售,积极培育农产品网红、带货达人。(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方面

  20.支持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示范合作社改善生产条件、应用先进技术、提升生产能力。(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21.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生产托管,给予服务价格补贴。(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22.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大豆油料扩种任务,开展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23.优先安排基础条件好、服务能力强、作业质量优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农机深松整地作业。(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24.支持科技服务能力较强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社会化服务组织探索“技物结合”“技术托管”等服务模式,开展农业科技服务。(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25.支持全程机械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机装备建设、机具库等土建工程建设。(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26.支持渔业合作社开展稻渔综合种养、水产良种繁育、大水面生态渔业等生产经营。(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27.支持符合条件的奶牛家庭牧场(奶牛合作社)开展养殖设施改造、饲草料生产供应和粪污资源化利用等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省畜牧局负责)

  28.鼓励县市使用到县衔接资金对认定为就业帮扶车间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每吸纳1名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就业,给予就业帮扶车间1000元的一次性奖补。(省人社厅、省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9.对各类用人单位2020年1月1日以后吸纳脱贫劳动力或监测对象就业,年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且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每吸纳1名给予600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同一脱贫人口或监测对象,用人单位不可重复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省乡村振兴局负责)

  七、强化对接合作方面

  30.搭建对接平台,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各类优质企业合作,提供产销渠道支持、寄递资费优惠、加大授信、品种筛选、数字农业、烘干仓储、品控溯源等综合服务。(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1.鼓励企业把试验示范园区、技术推广中心、直采供应基地等建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社企对接服务下沉。(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八、优化登记备案服务方面

  32.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一网通办范围,实现“网上办、一日办”。(省市场监管厅负责)

  33.优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注销流程,允许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申请简易注销,进一步便利其退出程序。(省市场监管厅负责)

  九、完善推进措施方面

  34.支持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吉林省供销社惠农服务中心(驿站)项目建设。(省供销合作社负责)

  35.采取择优遴选、挂牌委托、购买服务、备案管理等方式,支持联合社、涉农服务企业或社会组织承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指导农业生产、规范内部运营、组织农产品营销。(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36.不得以是否加入农民合作社为理由,取消农民合作社成员的农村低保和社保资格。(省民政厅、省人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来源: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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